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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2022-03-22 16:11:27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作者:解得鹏律师 联系方式:19806239838

按:2018年7月初接收,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开庭,这就是我在师傅指导下,主导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第一起刑事案件,所以比较用心,所以有些瑕疵,但是在庭上没有一丝怯意。

   接收这起案子也有点意思,我的第一起案子竟然不是我熟知的人介绍的,而是在大学认识后来多年不联系然后在看守所会见时遇到的一个公安同学介绍的,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找到我,我觉得可能我长的比较可靠。

   基本案情是,被害人未知名死者在被第一名肇事司机撞倒后,买了新车两个月的委托人由碾压并拖行未知名死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院已经对其提起诉讼。委托人在描述案情时一肚子委屈,他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玩手机,没看见路面上的人。其家虽不富裕,但是其父亲希望我们想尽一切办法别孩子进去。这名父亲的决心,对儿子的爱也在后面的事情中得到证实。带我的律师对这起案子的委托人及家属也很理解,仅仅收取了少量的律师费,也许这也是我们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吧。

   到法院阅卷后,我们发现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书中的一些问题,早一步委托律师,或者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也许案件就不会走到这一步。案件存在重大疑点,虽然检察院要求公安部门对未知名死者的死亡原因、具体死亡时间进行补充鉴定,但公安部门并没有给出确切的答复,而且通过监控视频可知未知名死者在被第一次撞击时就有死亡的可能性。这是我们要做无罪辩护的关键点。

   作为律师,要为委托人考虑,谨慎起见我们决定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准备无罪辩护,另一方面积极赔偿,起码争取缓刑。没想到在赔偿上遇到了难题,法院不收这赔偿款,检察院不收,民政局不收,问了周围的律师也是让找法院、检察院和民政局。

   经过一番周折,才得知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收这笔钱,代替未知名死者主张权利。联系到该办公室后,工作人称这规定确实有,但是没有办理过律师牵头的这类赔偿,需要跟领导汇报沟通。这沟通是需要时间成本的,也可以理解,一部法律从颁布到实行哪有容易的,总是一步步探索,也感谢法院对我们的理解,没有捉急安排开庭日期。经过一步步沟通,对赔偿数额、赔偿程序达成了共识。赔偿40多万元。跟被告人父亲沟通,这类案子即便是实刑也不会超过两年,但是该父亲坚持一天也不让孩子进去,无论如何也 要把钱凑出来。带我的律师对我说,这就是父亲对儿子的关爱,根据他的经验,老子给小子请律师十有八九能成,小子给老子请律师十个成一个就不错,可怜天下父母心呐。

   其实办理赔偿款很快,一上午时间就行,就是相关办理人员的经验不够、对法律理解不够、怕出问题。这其实是好事,一方面嫌疑人进行赔偿显示了认罪的态度,有利于减轻、免除处罚,另一方面也使未知名死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救助基金有更多的资本救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的意义就在于此吧。

   赔偿款交上后,法院安排了开庭时间。带我的律师让我写辩护词,我还是很忐忑的,怕写不好。经过查资料,查法规,反复打磨,还是写出来了。带我的律师对辩护词进行了修改和点评,其讲要明确自己的目的,围绕目的写辩护词。我觉得很有道理。然后就说开庭时就凭你的发挥了。我当时有点紧张,有点兴奋。我说不是不让实习律师发表意见吗?他说不让单独发表而已。我听到这个消息,心中兴奋。

   到了开庭时间,带我的律师果然让我坐在了话筒位置,可能是因为坐在圆桌上开庭的原因,可能是我准备充分的原因,什么文书在哪儿我都很清楚,阅卷笔录就十几页,可能是有过一次开庭经验的原因,可能是良知告诉我不用害怕的原因,还有带我的律师对我辅导的原因,我一点也不紧张。进行了质证和辩论,阐述了我们的观点,作无罪辩护,同时对量刑提出了意见,检察官有点恼了,让我们确认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两者只能选其一,我一开始还不明白他什么意思,想了想才进一步确认说我们做无罪辩护。其实他不知道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当时差点想给他上上课,我忍住了。之后就很顺利了。签笔录前,书记员发难了,实习律师怎么能发言?法官说了,实习律师可以发言,不发言怎么锻炼,只是不能独立发表辩护意见。我心想,法官都不说什么,你个书记员叨叨啥,不能“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我又没以律师名义发表。

   心得体会:

   1、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一次实实在在的案子,让我对接受案件的程序、如何阅卷、如何写辩护词、如何质证、如何跟检察官、法官交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认真细致的阅卷,法律分析,找出案件中的疑点,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这就是我们律师应该做的。希望我们的辩护意见,法官会采纳,希望对量刑有积极的影响。

   2、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但是决定胜负的不在法庭,在于律师是如何阅卷,如何研究法律。认真阅卷,用好阅卷工具,找出案件的疑点,进行事实与法律分析,提出科学的辩护思路,胜利就在眼前。即便在在法庭上夸夸其谈,而没有实质内容,这虚伪的面具早晚会被拆穿。

   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律师要有所觉悟,公检法的人员对一个事务的认识不足很正常,向对未知名死者的赔偿问题,虽然有规定,但是具体操作公安人员不懂。我们律师做的应该是推动他们认识,协助他们实行,而不是抱怨,抱怨对委托人没有一点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