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当代优秀刑辩女律师的坚守——访“京都刑辩八杰”之刑辩女杰,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律师


编者:
2015年1月24日,由方圆杂志社主办的“2015:跨界整合与颠覆式发展”律政年会暨十大年度律师评选揭晓活动在北京新疆大厦举行。“京都刑辩八杰”中唯一的女律师——梁雅丽律师获得“2014年度刑辩律师”称号。律政年会暨年度精英律师揭晓活动,是法律服务行业最具影响力性质的一次年度盛会,也是《方圆律政》的年终重磅品牌,是中国律师界的一大盛事,在律师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朋友的高度重视,被誉为中国律师界的“奥斯卡”。
业界普遍认为法庭上的刑事辩护是男人的战场,因为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短短数十年尤其是近20年间,中国律师界的刑事辩护领域,几乎是谈“刑”色变的,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多律师退出了刑事辩护,这已成为业界的共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甚或者遭受打击报复、深陷囹圄……困难、困惑、困境始终伴随着中国的刑辩律师们,然而,终有一部分可爱、可敬的刑辩律师一直坚持坚守了下来,在法庭上与强大的公、检、法对阵。没有强大的内心力量,没有崇高的法律信仰,没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是很难一直坚持走过来的,更何况是女律师,所以女律师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可谓百里挑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能获得年度刑事辩护律师之殊荣亦绝非一日之功,绝非一时之力。
20年专业、专注与坚韧,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梁雅丽律师都做到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和展示着中国一代女律师的特长、优势和风采!她已将刑事辩护视为自己终身追求的事业,“年度刑辩律师”,此乃实至名归也。
梁雅丽 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2005年获得在江苏省扬州市举办的律师辩论大赛个人优胜奖及团体冠军
被《方圆律政》杂志评为2014律政年度刑辩律师
专业领域
梁雅丽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工作经验
梁雅丽律师从业二十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风险防控及管理业务,成功办理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尤为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业务。梁雅丽律师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企业风险的法律预防和控制、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
梁雅丽律师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其法律观点及代理案件曾多次受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晚报》等权威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并先后被聘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特约咨询律师及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工作业绩
刑事诉讼业务:
-山东招远麦当劳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该案入选2014年中国十大法治精品案例,其专业而出色的辩护思路得到各方肯定)
-河北某法官被控涉嫌贪污案(指控罪名不成立)
-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被控诈骗案(历经一、二审、再审,最终宣判无罪)
-北京律师韩某某被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无罪释放)
-广东阳江许某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
-唐山胜达机械公司被控偷税案
-承德帝贤集团李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
-河北邯郸“段某某集团”王某被控强迫交易案
-山东潍坊新立克集团高管尹某被控贪污案
-扬州邗江汽车运输公司张某某被控贪污案
-浙江慈溪华某某被控受贿案
-秦皇岛刘某被控运输、贩卖毒品案(因证据存疑,判无期)
-河北三河李某某被控聚众斗殴案(适用缓刑)
-合肥刘某某因公司投资被控诈骗案
-北京张某某因借高利贷被控诈骗案
-北京髙氏父子因“拒拆”被控妨害公务案(案件因强拆而起,以羁押期为限判拘役六个月)
-天津韩某某被控职务侵占、伪造印章案(被控两罪名不成立,量羁押期为限以挪用资金定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李某某被控伪造证据案(无罪释放)
-香江国际集团控告罗某某等涉嫌职务侵占案
-扬州邗建集团控告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浙江台州戴某某涉嫌受贿罪申诉案
-西飞公司宁某某涉嫌贪污罪申诉案等
房地产业务类: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学院与北京旺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与海南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奥星大厦”联建联营纠纷案
-浙江岱山村民与日本长石集团土地征用纠纷
-奥星公司在浙江桐庐开发项目、陕西商洛开发项目法律事务
-江苏省建湖县政府与建湖云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江苏省扬州市“荷花池步行街”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及后续事项等法律事务
-江苏省扬州市“桃园”商品楼项目立项、招标、销售等法律事务
-江苏省扬州市“树宏花园”商品楼项目立项、招标、销售、施工及后续事项等业务
-江苏省“扬菱公路”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及后续事项等业务等
-江苏省扬州市“曲江公园”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及后续事项等业务
金融业务类:
-长城资产公司江苏分公司重组方案
-东方资产公司江苏分公司重组方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人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扬州市大桥金属材料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分行票据纠纷案
公司业务类:
-中国飞天集团资产重组业务
-扬州市新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
-郭衍军与李金柱股权转让纠纷案等
其它诉讼业务:
-两面针(扬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实用新型专利案
-际高集团与吉粮集团空调系统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扬州市卫生防疫站与扬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诉讼案
-江裕顺遗赠公证复议案件等。
典型案例
审判中的双重标准——孙某案判决书评析
北京律师韩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无罪释放
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被控诈骗案终判无罪
印象
热情、知性、睿智、坚定是梁雅丽律师给笔者的第一印象,这是一张美丽而充满魅力的名片,无论面对多大的工作压力,她总是将美丽的笑容展现每一给与之相交的人,语言驾驭的练达精妙让她更增添了知性女人的魅力,法庭上沉着冷静,温和平实,更显睿智干练,难怪乎她的辩词经常得到检查官、法官的认可,当然,在面对辩护中的困难、困境时,她总能坚守住一个法律人的信仰,意志坚定、决不妥协的精神更深得当事人钦佩。在深入交流中,在远洋光华国际大厦23层京都律所办公室,守望窗外蓝天,梁雅丽律师进入了回忆,笔者也伴随着她的讲述开始了记录,记录一名女刑辩律师曾经的脚步和足迹;曾经的生活经历和心路历程;曾经的意气风发和慷慨陈词;曾经的无奈和艰辛;曾经的付出和收获;曾经的执着和坚守;这些织就出了她20年的刑辩护之路,20年的多彩人生。
从考古梦到法律路
“很小的时候我就梦想能到北京上大学,非常希望能进入北京大学的考古系,或者是毕业后能在图书馆工作的专业。即便因发挥失常进入不了北京大学,我也一定要考入北京的其他院校。那是我对人生很明确的一个规划。”梁雅丽说。
成绩优异的梁雅丽却遇到了一个异常的高考。1989年,北京的好几所大学取消了在西安的招生计划,这对全部志愿都投往北京的梁雅丽来说不啻于灭顶之灾。她一个人静静地坐在家里想了很久,拿起书本准备复读,这时,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的录取通知书到了。
梁雅丽也很奇怪,自己并没有报考这个学校,但复读一年对家里的压力实在太大了,她只得背上行囊前去报到。在第一堂法理学课上,主讲杨宗科老师(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走上讲台的第一句话就问道:“谁是梁雅丽,请站起来。”
坐在第一排的梁雅丽不解地站起身来,杨老师点着头高兴地说,“你超出高考重点线50多分,是咱们系的第一名。我去录档的时候,发现了你,是我把你招到咱们学校来的。”如果不是杨老师的惜才之举,她第二年就可以去北京继续做自己的考古梦了。不服输的韧劲让梁雅丽在大学里依然出类拔萃,她一直是各种奖项青睐的宠儿。
毕业后的梁雅丽被分配到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莫名其妙的是,她的名额被别人挤掉了。是命运的捉弄,陷于被动的她进了那时法科毕业生、尤其是女生不会考虑的律师行业,她的人生轨迹就这样再一次被改变了。
扬州是一个商业气息浓厚的城市,民商事案件繁多。相对于京城,在扬州这样的中小城市做律师,就像在乡村做医生,什么病都得看且都能看。梁雅丽律师业务领域宽泛,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法律对民商事的规定灵活宽泛,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特别考验律师对基本案情的把握和举证质证的对抗能力。”
2005年,梁雅丽捧下了江苏律师辩论大赛的优胜奖,温文清丽的辩论风格和细致敏锐的辩论思路得到了被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的认可,终被招入麾下。
师从田文昌以后,梁雅丽的刑事业务水平又开始了新的飞跃,使她在刑辩领域占据一席,并先后成功办理了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被控诈骗案(经历一、二审、再审,最终宣判无罪)、北京律师韩某某被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无罪释放)、秦皇岛刘某被控运输、贩卖毒品案(因证据存疑,判无期)、北京髙氏父子因“拒拆”被控妨害公务案(案件因强拆而起,以羁押期为限判拘役)……
我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山东招远麦当劳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备受关注的山东招远“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于2014年10月在烟台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各大报刊等数百家媒体对该案作了现场直播和转播。
“妈妈,你怎么为那个‘小魔女’辩护?”就连梁雅丽上初三的儿子也想不明白妈妈为何要为一个杀人犯作辩护。
其实早在张帆的家人首次联系到梁雅丽律师时,她就意识到这个案子的辩护空间有限,便建议张帆的家人把请律师的钱省下来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为孩子们争取从轻量刑情节。这个案件发生即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全民谴责。梁雅丽律师知道一旦接手这个案件,不解、谩骂都会铺天盖地而来。从任何一个平常人的朴素感情出发,谁都会有所迟疑,也会为难该不该为“坏人”辩护?张帆的家人一再坚持,多次打电话,希望梁雅丽律师能为张帆辩护。直至最后一次通话后,梁雅丽律师收到张帆妈妈发来的一条短信:“她(张帆)小舅说你是最合适的人选。我眼中的张帆很懂事,在大学里不仅是三好学生还是优秀干部,我希望你能理解我做母亲的心,帮帮我的孩子,接我女儿的案子,答应做她的辩护律师。”正是张帆妈妈这条长长的短信深深的触动了梁雅丽律师,使她改变了最初的想法,接下了这个案子……
一位女受害人、一位女被告人及一位女律师,也许同为女性的关系,让梁雅丽律师对招远麦当劳杀人案有着更大的感触和更深的思考。在一审开庭时,梁雅丽律师在最后陈词中道:“无论是对于被害人的离世以及接受法律审判的被告人,我想今天在座的每一位,心情始终是沉重的。我们又何尝不觉得遗憾和惋惜?她们也都曾有过幸福的家庭、美好的生活,此案的发生无论对于谁都是一场悲剧……
“山东招远麦当劳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入选2014年中国十大法治精品案例,梁雅丽律师专业而出色的辩护思路得到各方肯定。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这是一个每个人必须回答的问题。
当笔者问及梁雅丽律师在为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张帆辩护时有何压力时,梁律师说:“所谓好人与坏人,只是道德评价和社会口碑。就法律层面而言,对一个人的行为只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评判,在法律范畴内没有好人与坏人的评判。对于这一点,作为法律职业人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就不那么容易接受。从他们朴素的情感出发,将为被告人辩护简单定义为“替坏人说话”,接踵而来的便是强大的社会舆论。对此,我在2014年承办该案的代理辩护中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也承受了我执业以来前所未有的社会舆论压力。也让我们大家不得不深思为什么要为所谓的“坏人”辩护?一个人无论他是君子,还是小人,无论其是否罪大恶极,即使是“阶下囚”,他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为被告人辩护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一项制度设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平等对抗的需要。为‘坏人’辩护是刑事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
拥有专业知识素养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很多,但既专业又细腻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并不多见,梁雅丽律师可算得上中国当代女刑事辩护律师的杰出代表。
她是刑民交叉领域的优秀律师
在进入田文昌律师的刑辩团队之前,梁雅丽业务领域非常广泛,其业务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领域的诉讼,以及公司、项目等非诉讼业务。2005年,京都因为有刑民交叉业务的需要,向外招纳优秀的专业律师。梁雅丽凭借其扎实的民商事领域、非诉业务功底以及优秀的庭审抗辩能力,被田文昌律师确定为其刑事辩护团队中唯一的女律师,而她也成为了在刑民交叉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很多的案件是经济纠纷引起的,是民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轻易的让刑事的手段介入到民事纠纷当中,只有在民事纠纷确实危害到了社会的秩序,达到了刑法可追究的意义的时候,那才能动用刑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人通过各种方式来借用公权力,利用公权力来实现经济目的,实际上这是不正常的。——梁雅丽
刑民交叉领域的优秀律师案例之——一起借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雅丽,东城区副检察长跟我告你的状了。”田文昌在电话里开口,这边梁雅丽就开始回忆最近办过的案子了。
“不大可能吧,在法庭上我从来没有用过激烈的言辞,都是点到为止,一直遵循您教给我的平和、主动、充分的辩护方式。不会有问题啊。”梁雅丽在电话里小心翼翼地回答。
事实上,田文昌是想逗逗这个一向恬淡谨慎的弟子,他满怀骄傲地向所有人说:“一位叫田宏杰的副检察长在会议上遇到我,告诉我梁雅丽辩护的风格可以用两个字概括,那就是优雅……
梁雅丽自己并不清楚田宏杰是谁,当提到那是一位博士后女检察长时,她才把记忆调回了2009年九月一件案子上。
2008年上半年,一个二十多岁的北京小伙子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无抵押贷款的信息,前后向三位高利放贷的个人借款,边借边还,到最后还不起了,就躲到了外地。
2008年9月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2009年5月被告人归案后,他的母亲找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满怀期望地询问梁雅丽:“本是民事借贷纠纷,怎么就把孩子关起来了?”
凭多年的执业经验,这又是一起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的案件。如果小伙子借款后一直在做偿还的积极努力,而不是无力偿还时的逃避,或着是在家人的帮助下与债权人达成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就不可能触及刑法,更不会受到刑罚追究。但这位母亲谈及孩子跑出去躲债的情节时,梁雅丽敏感地意识到,这已经不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小伙子的行为极有可能受到刑罚追究。
“这位母亲如果早一点遇到熟悉刑民交叉领域的优秀律师,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能尽早得到化解,不致于使本属于民商事领域的普通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她的孩子就不会有牢狱之灾。”梁雅丽说。
凭深厚的民商业务功底,梁雅丽很清楚,高利放贷者为规避高额利息不受保护的法律规定,往往采取多写少付或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方式形成债权凭据(欠条、收条等),一笔借款几经更换欠条,最终形成巨额欠款,往往欠条所载金额中包含了高出本金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利息。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实际借款数额,这将直接决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庭前阅卷时,细心的梁雅丽发现尽管三位放贷人均称出借给被告人的本金与欠条数额一致,但涉案的放贷过程中,存在欠条倒签日期的客观情形,不能排除欠条、还款计划内容虚假的可能性。
该案公开审理,出庭支持公诉的正是田宏杰。庭审中梁雅丽准备充分、语言平和,并围绕被告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控方的证据是否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该案实际借款数额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尤其是她沉着冷静、灵活应变、娓娓道来的风格,展示了其深厚的法理功底及成熟的辩论技巧。
就是这次庭审让田宏杰对梁雅丽印象深刻,但没有人想到,这位举手投足皆有古典风韵的女律师,是无意间走上律师职业生涯的。
刑民交叉领域的优秀律师案例之——民主推选的村委会委员韩某某被控伪造印章罪、职务侵占罪(因羁押满一年,虽不构成被控罪名,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就像自己的父亲做医生给病人看病,既要看得准又要对症下药,以维护病人的健康为天职,梁雅丽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秉持了这样的职业操守。正是她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业操守,不仅她的业务能力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而且即使案件终了之后,当事人仍与她保持着友好的往来。她的真诚付出,也收获着感动。
至今仍让她有震撼的就是2007年到2008年间承办的天津西青区经民主推选的新任村长、村委会委员被控伪造印章案。
该案缘起村民反映因原村支书张某一手遮天,原村委财务混乱、该村近多年来7000万元贷款支出不明等经济问题。2007年8月10日,新任村长、村委会委员带着村民联名反映原村书记经济问题的材料向区和镇两级政府反映情况。2007年8月16日新任村长、村委会委员被刑拘,9曰6日被批准逮捕。该案历经公安延期侦查、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法院审理阶段的两次延期审理,直到2008年5月26日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村委会的组织性质、被告是否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印章鉴定材料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那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
当梁雅丽和同事们走出法庭时,早已等候在法院门口的那些淳朴的村民,都不约而同地跪在了地上,不善言辞的他们以这种特殊的方式表达对律师的感谢。梁雅丽被这种场面震撼了。她和同事发表的极具专业性的无罪辩护意见引起了公诉人和法官的高度重视,公诉机关经认真研究后最终撤回了对新任村长、村委会委员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职务侵占罪的起诉,律师的精彩辩护使被控两罪名不成立!
刑民交叉领域的优秀律师案例之——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被控诈骗案(此案经历一、二审、再审,最终判决冯某无罪)
2002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披露:国土资金试点审计(鞍山、济南、深圳)发现违规资金高达70亿元,“国土整顿风暴”由此开始。2003年5月,一封举报信发往审计署济南审计组,直指时任青岛市市长助理(原崂山区区委书记)王雁收受贿赂低价出让土地给新华社青岛支社。王雁等一班人马被拘,震惊全国的“崂山土地大案”案发。2005年初,王雁被判处死缓,土地局规划局等一批官员被判处刑罚。
2005年5月6日,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向新华社总社实名举报山东分社、青岛支社个别领导在征地案中涉嫌腐败犯罪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实和证据。
2005年5月19日,冯某被刑拘,后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和退卷补充侦查,2006年3月,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冯某利用新华社记者身份,以批评性报道向相关单位施加压力,为诈骗创造条件。冯伙同齐某(山东分社经营人员),虚构齐某是新华社记者这一身份、虚构《参考消息》报“山东特刊采编部”等单位、隐瞒《参考消息》报收费真相,以为有关单位进行有偿系列采访活动为名诈骗钱财,计757600元。
梁雅丽与同事接受委托成为冯某的辩护律师。梁雅丽律师通读卷宗,研究案情,了解了此案真相:所谓指控冯某的诈骗行为,原来是冯某协助新华社经营人员代理媒体为政府、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俗称“拉广告”,是冯某响应新华社号召积极参与经营体制改革为新华社创收的事实,是山东分社个别人为掩盖自己腐败罪行打击报复举报人而压制地方司法机关的“欲加之罪”!
梁雅丽律师针对起诉书的指控,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冯某进行无罪辩护。其一,齐某的身份并非虚构、“山东特刊编辑部”和“新华社人居山东记者站”两个单位并非虚构、冯某并未实施刑法中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冯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其二,宣传费差价应归广告人所有、该案没有受害人,冯某“拉广告”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其三,冯某前期的批评性报道与后来联系广告宣传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冯某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其四,控方的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最后,梁雅丽律师围绕该案提出两个深层次的问题:第一,从新华社等媒体经营体制改革的大背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与冯某具有相似行为的“记者”,不能都依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冯某被控诈骗与他举报青岛崂山土地腐败案之间有因果联系。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后于2006年8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同一起诉书重新起诉。重新开庭后,直到2007年2月3日一审法院才对该案判决。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无罪辩护观点和理由,否决了检察机关的大部分指控,认定二被告诈骗宣传费2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两年后,2009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审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11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9)李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某无罪,齐某无罪!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亟待废除的“口袋罪”——梁雅丽
江苏省扬州市本地人徐某是扬州市一家游戏厅的老板,在自已经营的场所内利用游戏机(游戏机名称:捕鱼达人一台,百家乐一台,娱乐无穷二台)赌博被扬州市某治安支队于2012年4月26日查获。后扬州市某治安支队发现捕鱼达人和百家乐是在广州一家游戏机经销商张某一处购买的(张某一的此两款游戏机是广州希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娱乐无穷是在广州市金惠扬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二处购买(张某二的此款游戏机主机由周某某公司生产)。所以扬州市某治安支队由此认定周某某的公司有参与赌博的嫌疑,遂在2012年09月19日以涉嫌赌博罪将其拘留,拘留期间办案单位核查到周某某等人并无参与赌博成分,又核查到周某某等人帐户上的资金总额达6亿多,为将此巨额资金扣押。更蹊跷的是,扬州市某公安局将周某某、黄某某等人以涉嫌赌博罪拘留(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称非法经营拘留,但是家属收到告知书为赌博),并先后将周某某、黄某某(广州市昌合盛东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周某二(公司员工,周某某之妹)、胡某某(公司员工)、周某三(公司员工)、郑某(公司员工)、涂某某(员工),胡某(工人),周某四(经销商,周某某之弟弟)、邵某某(经销商,周某某表弟)、张某(经销商,金惠扬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27家销售商(与周某某有生意往来)等以赌博罪为名网上追逃。此次涉案的X86(工业计算机)和亚马逊主机竟然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梁雅丽律师及同事接受委托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写出了数万字的辩护意见(摘录部分)。
第一个问题:关于涉案物品扣押问题:
(一)扣押程序不合法,未立案先行搜查扣押违反刑诉法的规定……。
(二)扣押手续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从昌广维修部扣押的主机与周文辉公司生产的产品具有同一性……侦查机关从昌广维修部扣押的主机与周文辉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同一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第二个问题:关于鉴定人员出庭问题,因为涉及鉴定书的内容真实可靠性的判断,辩护人仍然坚持认为另两位鉴定人员王某、齐某某及检材交接人王某而出庭接受质询,并就实物进行演示……
第三个问题: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问题。
第四个问题:关于冻结款项在起诉前被划拨的问题。
……
正是由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物”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重新审视和界定,才出现了貌似符合“电子出版物”特征的国产电子游戏实际并未被纳入审批管理的情况。如果机械套用“电子出版物”的概念来界定涉案游戏软件,从而认定周文辉等人的行为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甚至科以刑罚,则势必会造成“没有规范管理,却有惩戒处罚”的不合理局面。
将涉案行为入罪不符合刑法原意,违背了谦抑性原则。刑法作为保护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具有谦抑性,处罚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的行为。周文辉等人自主研发游戏软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即使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滞后导致监管范围模糊造成的)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足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加以惩戒,否则公民的自主创新行为动辄得咎,将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与刑法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终极企盼,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们也希望本案当事人能够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笔者也欣慰的看到,互联网专业网站飞象网、慧聪IT网\驱动中国网等专业网站撰文评析道:X86主机和亚马逊主机不符合电子出版物定义,其内容不能够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和正常使用,同时x86主机和亚马逊主机中的内容主观目的是供主机内部使用,所以X86主机和亚马逊主机只属于智能电子设备,不属于电子出版物。
一段无关联录音的证据排除何其难?——河北某法官被控贪污案
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终极企盼,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一个掌握国家机器的法官被人诬告或栽赃陷害而身陷囹圄,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将当然无存。而法官自身及其家属将时时处于自身难保的危险境地。
河北某基层法院副庭长王法官是一位在法院系统工作超过30年的老法官,本该再两年后光荣的退休,颐养天年,然让其意想不到的是五年前处理的一起执行款案,让一个秉公执法、奉公守法的老法官深陷囹圄。梁雅丽律师在接受委托此案后,认真查阅卷宗深入调取证并走访多个部分对王法官数十年来兢兢业业的工作都做出了肯定的评价。法庭辩论中,梁雅丽律师语言不紧不慢、入情入理的提出:“控告人李某收到款项后已经打了收条,这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证据,且证据确凿,该案件执行法官已经圆满完成了该案的执行。”针对控告人提供的电话通话录音,梁雅丽律师提出:“该录音出现两次断开情况,一次在录音2分40秒的时候,断了0.4秒,一次在4分04秒,断点处一点背景声音都没有,非常干净,……该录音是复制件,不能排除剪辑、拼接的情况,且录音内容是在谈刘某某一案执行回转问题,与本案无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是极为严格的,其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包括“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电子数据随原始存储介质一起被提取,并作为证据移送,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办案人员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只读锁保护后,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并记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也可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但本案复制过程非办案人员所为,且原始存储介质即手机已不存在,复制过程如何不得而知,该录音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后再做鉴定也无任何意义。
习总书记曾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也希望作为法官的本案当事人能够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落到实处——华某某被控受贿案
华某某原系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调研员,曾任某某市某某镇副镇长。因被涉嫌受贿于2009年10月2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市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某某市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受贿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华某某分别收受周兆灿21万元、岑华富10万和周祖荫等香烟钱1.27万元。
梁雅丽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阅卷及调查工作,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三起事实有严重出入,该案于200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梁雅丽律师出示了全部调查取得的证据,将案件事实还原于真相并进行了无罪辩护。案件在法院合议待判阶段,检察院以“在法院审理期间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撤回起诉。2010年6月7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就前述三个事实为主要内容,对被告人华某某以涉嫌受贿再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0年6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庭审中,被告人华某某详细陈述了检察机关通过重新侦察逼取口供的过程,并提供证据线索。
一审法院并未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检察机关对其取证的合法性拒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有违法取证的行为存在”(判决书13页19行)为由,对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5日、1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仍然是该案二审及两次庭审的焦点。为便于法庭查明事实、排除非法证据,作为辩护律师梁雅丽多次申请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调取华某某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竟然没有针对华某某遭受刑讯逼供这一问题进行任何调查、未收集任何证据,始终拒不出示华某某讯问的全程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更未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尽管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相关办案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但从其内容、字数、排版、甚至标点符号均完全一致的办案“情况说明”,使得该该依法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走了过场、流于形式。
二审仅以指控的华某某收受2500元相机的事实没有新证据为由,撤销一审,对华某某刑期做出改判。
律师辩护思路:该案的关键问题有三点:
第一、言词证据审查问题,行贿人的证言及受贿人的口供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及与指控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第二、关于重复指控的问题,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该不该再行起诉?
第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重复自白该不该排除?因此,律师的辩护思路及调查取证方向均围绕上述焦点进行。
其一,从言词证据的核实中发现,貌似十分吻合的供证中,出现行贿地点、房屋座向及间数明显错误,行贿资金来源不明,进而就言词证据形成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形成供证吻合的言词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始终成为本案自始至终的焦点。
其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重新侦查阶段形成的被告人的口供以及行贿人的口供,纯属同一人就同一事实、通过重新侦查、重新制作形成的仅仅改变说法的材料,不属新的证据。
其三,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对于口供来源是否合法,一审公诉机关、二审的检察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往往给被讯问人自愿供述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这些压力会改变被讯问人对事实的如实陈述,使供述不具备基本的可靠性。如果排除初次非法供述基于其可能虚假,则重复供述因为其与初次供述在内容上有诸多相同之处,或者受到非法取证的间接有力影响,同样存在虚假的可能,自然也应当排除。
在长达三年的案件承办过程中,面对梁雅丽的尽心尽力,军人转业的副镇长华某某流着泪激动地说:“感谢梁律师在案件程序及事实上的坚持和不放弃,让我多次在法庭上说出真话,给了我向家人、朋友和领导证明我自己清白的机会!”对梁雅丽而言,当事人的泪水既是一种信任,又是一种激励。
我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谈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013年某月,梁雅丽律师一行因代理济南刘某某诈骗一案,该案涉及金额上百亿元,卷宗就达两千本,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且法院规定中午只休息一个小时。然,当梁雅丽律师急匆匆要进入经常出入的法庭门口时,却被一年轻的法警一把拽住了。梁雅丽律师先是一愣,因后面的同事已帮助其作了登记手续。一向温和儒雅的梁雅丽律师力争到:“年轻人,请你放手!你有什么资格动手拽我?。”梁雅丽律师自忖:“从法官到当事人、旁观者再到法警,他们对律师的地位到底是一个什么样认识?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伴随着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地位却在逐渐下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没想到我的忍让最后成了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被践踏。”进入法庭,梁雅丽律师首先向审判长陈述刚才所发生的一幕,当然,律师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就如梁雅丽所言:“我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谈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梁雅丽律师语录
为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更不能轻易放弃努力。只有真诚地付出,才会收获快乐和感动。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案件的大小,我们必须全身心的投入,才能保障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帮助。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每个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容我们有半点迟疑和退让。
——梁雅丽
法律保障的是公平,防止出现恃强凌弱强者与弱者。一个自然人,无论其之前有多高的职位,有多尊贵的身份,拥有多巨额的财富,一旦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时,相对于庞大的国家机器、国家公权力,个人显然是弱者,那么专业法律人员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成为必要,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平等保护必要的,更是公正审判的内在要素。
——梁雅丽
在刑事辩护律师眼里无大案与小案之分。正如中国律师业的思想家刘桂明总编所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专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天职。”
——梁雅丽
所谓大案与小案的划分,标准众多,有以被告人的职位高低划分、有以涉案金额的大小划分、有以社会关注的众寡划分,作为法律职业人,专职的刑辩律师,无论案件的大与小,都责无旁贷地全身心投入,尽自己所能为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帮助。因为每一起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绝不允许我们有半点的迟疑和退让。就如同习大大所讲“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梁雅丽
刑事辩护往往被认为是男人的阵地,但女律师可能更善于倾听,心更细,善于与当事人建立信任。
——梁雅丽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容不得半点的退让!刑辩之路,让我们同行!
——梁雅丽
后记
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首先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刑事辩护律师是可说“近水楼台”。而在我国律师界流传着一些“名言警句”:“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不难想象,可想而知,可以想象,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数十年间,中国律师业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畏惧,可想而知对于刑事辩护职业的躲避。但,梁雅丽——“京都刑辩八杰”中唯一的女律师,她面对艰难,面对艰险,面对困惑,面对困境,她没有退缩,她继续执着前行,她充满理想和激情,因为她知道,她需要坚守,她应当坚守。
在梁雅丽看来,刑事辩护是一种神圣使命,激励着她总是投入全身心的热情来办好每一起案件。这就是“京都刑辩八杰”中唯一的女律师梁雅丽,人淡如菊,能抗风雨。
▲ 赵伟主编访梁雅丽律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