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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私塾》读后感一则

2022-03-23 07:26:12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作者:解得鹏律师 联系方式:19806239838

   这个月17日看完了朱明勇大律师的专著《刑辩私塾》,笔者为其技能、情怀、付出、智慧所折服。其中朱律师明确表示“做刑辩律师,不应当以迅速结案为目标,而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辩护的边界不仅在法庭,也在法庭之外,只要不违法,不违背道德伦理,我们都要尝试。”笔者深感认同,也努力这么做的,却又说不出口,现在看是笔者想多了,心中虚荣之贼没有破。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职责而已,自然也,天道也。

  《韩非子·扬权》中说“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

   哲学家柏拉图说“所谓正义即各司其职”。

   我所给青年律师的配发的书籍《致青年律师的信》的作者、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说过,“我们接到每一个案件,那就是只有一个日程,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方法把委托人解救出来”。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指出“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

   上面说的都是一回事儿,就是顺天应人、各司其职,为职责之外的事而踌躇就先失败了。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基点,这个基点决定了刑辩律师的进与退,进与退都围绕着这个基点来。用阳明先生的理论讲,此即刑辩律师的“良知”。

    接下来就是致良知、知行合一、事上练的问题了,在不断磨合之中,通常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虽然刑辩律师与检察院公诉人是天然的对抗关系,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就要注意方式方法,适应新的辩护环境,研究刑罚计算方法、量刑技巧、谈判技巧,以打促和,以协商促和,争取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当然我们不是怕公诉人,当事人在他们手里,必须多考虑一些。

   有时候,为了当事人利益,再试一试真的就成了。笔者曾经办理一起庭审三次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阶段笔者才介入该案件。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认定当事人自首,第二次庭审公诉人又举证否认当事人自首,这时怎么办?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公诉人没有提出补充侦查,庭后虽递交警察出庭、恢复法庭调查申请但法院无再开庭、让警察出庭的意思,死马当活马医,笔者只能申请公诉人调取证据。经过与公诉人深入沟通,其答应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据,后来又调取了新的自首证据,最终法院进行第三次开庭又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笔者是不抽烟的,去年和同事去与案件被害人代理人谈判,刚坐下来被害人代理人就递上烟,这个时候不能说不会,不会硬抽,谈了一上午,估计抽了七八根是有的。没办法你得跟人家聊,为了当事人利益你得与人家拉近距离。也确实有效果,通过这次谈判谅解费用降了两万。

   与我所史远律师合作了一起刑事案件,已经多次和当事人当面沟通、告知了需要准备的材料,当事人也说准备好了,我们也确认了一下。临开庭前一天是周日,史远律师还要去当事人家里确认一下准备情况。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及史远律师长期以来对当事人的了解,我们周日又去了趟。当事人确实没有真准备好,我们又理顺、核实材料、反复解答疑问。这样下来当事人体验更好、庭审效果确实更好。

   孔子说无可无不可,后人注释“唯义所在”。刑辩律师的义就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义之所在做就好了,顾忌太多,注定错过。

   发布于 2022-03-19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