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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申律所经典案例选:​梁X威故意伤害不予起诉案

2020-08-05 17:02:18 林涛鸣律师 进入主页



一:案情简介

梁x威被指控2010年3月19日21时许,与被告钟x富,蓝x星,莫x,钟x东,梁x俊,梁x,莫x等十余名男子聚集在深圳横岗街道大福村雅力厂门前拦截殴打事主温x添,黄x军,黄x荣,黄x立四人,事主黄x立被一名被告用刀桶伤腹部,臀部等处,经鉴定为重伤。梁x威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并于2010年10月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梁x威被刑拘后,其家属聘请林涛鸣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林律师多次会见了解,梁x威称未参与殴打事主,并后来回忆称案发当时在网吧上网。后经林律师与网吧老板调查核实,证实案发时间其确与同伴四人在该网吧开四张上网卡上网。为此,林涛鸣律师先后分别向公安侦查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梁x威不具作案时间,应予无罪释放的法律意见,但均未被采纳。后该案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经开庭审理,林律师仍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梁x威作无罪辩护。且庭后林律师多次与经办该案法官沟通意见并提交了书面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梁x威的起诉,并作出对梁x威不起诉的决定。后林律师并代理梁x威申请国家赔偿,梁x威获得国家赔偿7万多元。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二: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梁x威亲属委托,经被告梁x威同意,本律师受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出庭审活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进行相关案情调查,庭前经充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及质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x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

首先:指控被告梁x威参与作案的时间,现有证据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的本伤害案案发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晚上9时许。而被告梁x威在案发时间即当晚8:55分至次日凌晨00:17分有证据证实与他人一起在中正网吧上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梁x威具有作案时间并在案发现场参与作案。

其次:指控被告梁x威故意伤害他人,却无任何梁x威明确、具体的伤害他人的作案事实和情节。就连梁x威在案中姓什名谁,其时衣貌神态特征如何、打架前及打架过程所站位置,具体殴打何人,是否使用工具,如何参与等均无任何情节事实。故,证实被告梁x威伤害他人现有事实不清。

再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x威故意伤害他人动机无法认定。梁x威与本案被害人素无矛盾,与本案联合起来殴打被害人的广西籍及廉江籍被告及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相互不认识。被告梁x威无具作案动机。

第四:被告梁x威无作案预谋。本案其他被告及另案判决的罪犯钟x富均有证据证实各方事前有串谋。而公诉机关未有事实证据证实梁x威参与串谋。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x威犯伤害罪事实不清。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x威犯伤害罪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x威犯伤害罪,依据的主要是两份辨认笔录。即1份是证人黄x军的,另1份是证人黄x荣的(见侦查卷186-189)。但上述证人的辨认:第一:黄x军的辨认并未明确被辨认人具体的参与时间。因2010年3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和当天晚上9时许,分别发生两场次打架。造成伤害后果的是晚上9时许这场次。现黄x军的辨认,公安机关并未明确告知黄x军所要辨认的是什么时间发生的打架,黄x军亦未明确指明时间,被告梁x威又承认对中午那场打架曾在旁边观看。现不排除证人黄x军因对打架场境的混乱记忆而造成错认。故,该辨认不足采信。

第二:无论是黄x军,还是黄x荣的辨认均与各自的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被告及罪犯的具体供述不能印证。黄x军、黄x荣虽然在辨认结果里认为11号梁x威参与打架,但他们在公安机关的各自询问笔录里均不能对被告梁x威参与作案有明确、具体的证实内容,包括对梁x威姓什名谁,基本相貌特征,衣穿神态,具体殴打何人、是否使用工具,如何殴打等均无从证实,同时,又无法与实际联合起来殴打他们的本案广西籍及廉江籍被告所供述的内容相印证。

第三:两证人辨认均存在以下错认可能:

①案件发生在晚上9时许,光线不足,辨认人在当时被围攻的恐慌和混乱中,不排除错认可能。被害人黄x立就确认当时光线暗,认不出打他的人(见侦查卷一P43)。

②仅仅一次通过相片形式的间接辨认不排除错认的可能。

第四:黄x军与黄x荣之间的辨认因黄X军未明确被辨认人具体参与时间,同时,两证人之间的询问笔录内容不但对梁x威参与作案均无具体内容证实,不具可印证性,而且两人分别属不同单位,却均称属同一单位,证言显属矛盾和不真实

第五:无论黄x军或黄x荣均是被害人黄x立同村老乡且同时被围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由此上述证人辨认不足采信。公诉机关仅以上述两份辨认指控被告梁x威犯故意伤害罪,显然证据不足。

相反,证实梁x威在案发时间即2010年3月19日晚上9时许,在中正网吧上网(位于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40号B栋201深圳市中正方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却确实充分。这不但有与梁x威一起上网的杨文剑、杨珠白等共同证实,更有证人网吧主管胡x(见补充侦查卷P26-31)及与梁x威上网聊天的证人何妹的证言可以佐证。可以说,案发时间被告梁x威在上述中正网吧上网的相关证据,已经形成相互补充和相互说明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不具作案时间,不在案发现场。至于侦查机关无法查到梁x威上网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证据,是因聊天时间过久、电脑主机维修等客观因素造成。总之,公诉机关现无具有确实充分的指控证据证实梁x威具有作案时间并在案发现场参与作案。

另外:①公诉机关指控梁x威所依据的另外1份证据是罪犯钟x富2010年7月22日的一次辨认(见侦查卷一P124),因该辨认被其本人2010年9月19日及2010年10月18日两次辨认(见侦查卷二P15-17)所否定,且不能与其本人的供述内容相印证。故,不具证据效力。②被告梁x威2010年10月11日一次时间内容不明确的辨认,庭审中其已作出合理解释,即其辨认是3月19日中午看到打架人,因而,并不构成对其不利的证明作用。退一步说,即使法庭认为其解释不合理,但因其辨认本身自相矛盾,亦不具证明力。③庭审中,被告莫x指认梁x威好像在现场,不但证言本身不确定,而且与其本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辨认矛盾,亦与同案其他被告莫x,蓝x星的当庭指认矛盾。因而不足采信。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x威犯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宣告被告梁x威无罪。

其次,本案起诉前,公诉机关亦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经两次退查,亦未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具唯一性,排他性,以及已达确实充分程度。现公诉机关仍然对梁x威进行公诉,这种作法,实际是有罪推定思维在作祟。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疑罪从无”宣告被告梁x威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辩护人:林涛鸣 

 2011年6月21日



补充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是梁x威的辩护人,梁x威案自2011年6月21日开庭至今已4个多月,但至今迟迟未予判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关于梁x威在侦查阶段是否交待其上网的问题。

可以明确:梁x威早在侦查阶段已交待于2010年3月19日案发时间在上网的情节。因为公安机关就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是2010年11月23日,而在这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调查其以上相关上网情节。本律师受梁x威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于2010年10月11日介入本案,经会见梁x威本人,其就已经向我陈述案发时间在上网的情况,后本律师向中正网吧调查核实,网吧主管胡x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证明(已提供法庭),公安机关同时亦于2010年10月27日、28日向证人杨x白、杨x剑调查核实这一情节并于2010年11月10日调查了中正网吧证人胡x。以上相关证据材料形成均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时间之前(见补充侦查卷P18-23)。因此,否认梁x威在侦查阶段陈述有关案发时间上网情节与事实不符。应该说,梁x威在刚刚被抓的2010年10月4日及11日的两次讯问笔录中未有提到有关上网情况,但正如前面所述这不能说明,更不能代表其在侦查阶段未提及。对此,他后来的解释是:因从2010年3月19日所发生的事情到2010年10月4日被抓及至10月4日、10月11日的讯问,时间已相隔半年多,当日的许多事情经过确实一时不记得。加上莫名其妙被抓,思想压力大,思维混乱,根本不知所措,所以在刚刚被抓的短时间内无法冷静回忆有关细节。结合人的思维及记忆规律,梁x威的以上解释是可信的。

二:关于莫x的指认问题

同案的莫x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均未供述及辨认梁x威参与作案。庭审过程中,其突然指认梁x威参与,但又不敢肯定,而且只说是一个好像是梁x威的人在现场参与。其这种指认不排除被告莫x为立功,为卸责而胡乱指认的可能。对于莫x的这种指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到莫x曾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梁x威有指认,但在庭审中其却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反其提供的最新的现有证据,即2011年1月21日莫x的辨认笔录,却证实未辨认有梁x威参与(见补充侦查卷P12)。对于莫x这种前后矛盾,且又不明确的,同时又无证据证明的所谓指认,是不足采信的。何况,其指认与同案蓝x星、莫x又相互矛盾,亦不具证据效力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关证明犯罪的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结合本案,有关指控梁x威犯故意伤害罪,既事实不清,证据亦未达到确实充分。现有指控梁x威犯罪的证据明显存在矛盾,根本不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因此,恳请法庭切实依法独立裁断。宣告被告梁x威无罪。

以上意见及原已提交的辩护词,望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林涛鸣

2011年10月20日




三: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