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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借款用于职务行为并长期挂账,应当如何处理?

2024-02-19 13:19:08 管理员 温百顺律师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借款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会按照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销处理。但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劳动者长期挂账不予处理的现象,特别是在涉及到一些离职或即将离职的劳动者,情况会更加复杂,那么,由此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该如何有效处理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一下分析。  


一、案例简介


蔡某2013年6月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为开展工作需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蔡某先后从A公司借款。A公司主张蔡某先后从其公司借款199774元,直至2019年6月14日其公司公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蔡某尚有114337元借款未清偿,A公司提起仲裁、诉讼请求蔡某返还借款114337元及利息。

蔡某答辩称:

1、本案属劳动争议,相关借款发生于2014年10月-11月期间,蔡某2015年1月开始在家等待上班通知,双方争议发生于2015年1月,A公司直到2017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2、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民他字第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本案;

3、蔡某已将相关票据凭证原件交回A公司,不存在再向A公司返还借款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

1、A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登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故蔡某关于A公司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A公司通过登报通告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因该笔款项偿还发生的纠纷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蔡某关于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蔡某作为A公司工作人员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工作事宜向A公司借款198000元,已冲抵借款85437元。蔡某虽主张将报账所用证明原件已通过报账程序交给A公司,但蔡某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证明蔡某借款后只冲抵归还了A公司85437元,就剩余款项蔡某应当予以清偿。


二、问题剖析


1、员工从用人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某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明确了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职务行为从单位借款,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但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如何进行处理尚缺乏全国性的明确规定,对此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规定:“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劳动者非法挪用、侵占用人单位公款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条规定: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按照民间借贷争议处理;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借款用于职务行为产生争议,一般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双方争议,只能由公司按照内部财务制度处理。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可区分不同情形再进行相应的仲裁、诉讼。笔者通过对北京地区两级法院的相关案例检索发现,北京地区法院对此问题也持上述观点。


2、劳动者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或“资金占用利息”如何处理?


(1)关于资金占用损失

实务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往往会造成用人单位资金被占用,进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无论基于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用人单位均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借款的同时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劳动者借款长期挂账,用人单位必然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人民法院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用人单位资金占用损失。

(2)关于借款利息

实务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双方往往不会约定借款利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支付借款利息,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三、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加强财务制度的合规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财会制度的规定处理员工借款挂账问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员工借款的相应财会制度,明确借款的用途、金额、归还期限、报账期限以及逾期归还、报账需承担的利息等。

2、用人单位要关注处理员工在职期间借款的限制

实务中,部分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如员工借款后未按规定如期归还、报账,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或直接从员工工资中对祥宇借款予以扣除。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该员工月工资的20%,且员工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一般无权以规章制度规定为依据对员工进行罚款。故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以免出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