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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之三次庭审的认罪认罚案件

2020-08-31 18:24:27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作者:解得鹏律师 联系方式:19806239838

按:“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什么意思?对律师而言,即要知行合一。通过一起看似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单谈谈看法。

万事开头难之荆棘载途

这起刑事案件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委托的一个认罪认罚的案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明确对委托人适用“缓刑”。该案有三名被告人,我们辩护的是第一被告人。案情简单但牵涉问题不少,公安仅根据线索即查扣涉案财物,未查明该物品到底从哪儿来的?鉴定意见中的样本根据规定已经销毁或者封存,也即有可能灭失,那么样本怎么采集来的?等等。签订委托后第二天,在法院签订送达文书时,委托人对事实提出异议,审理程序由速裁程序变成了普通程序。当时具体办理的法院工作人员说变程序了就不能认罪认罚了,委托人缩当时就变了脸色,笔者信心十足、斩钉截铁地跟委托人解释法律规定,“他在忽悠”,委托人才镇定下来,尽管之前已经跟他解释了。之后15天的时间里前前后后会见七、八次才敲定辩护方案,开庭前又出现新的状况又修改了辩护方案。委托人拿不定主意,我们得有耐心且稳住。

起诉书认定三名被告人都成立自首,但是案卷材料里面《抓获经过》中写明的是传唤到案。开庭依然是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的。第二被告人把实际情况说了一下,提供了客观证据,稍微对案发时间进行了改变,但不影响主要事实认定。这在辩护方案之内,我们的委托人第一被告人也实事求是说了这个情况。公诉人没有提出异议,这一关算是过了。关于到案情况,我们的委托人第一被告人说的是公安民警电话叫他去的。这属于自动投案,没有问题。第二被告人说是公安去单位找他,然后跟着去了公安机关。当时我心里就咯噔一下,这不不是自首了吗?现在看他是没有说清楚、没有说全面,相关人员没有再详细询问,导致出现了后面的翻转。我们也提出了查明涉案物品来源、鉴定样品来源、变更量刑建议的意见。来源不明何以定案,怎么证实涉案物品与本案的关联,怎么证实虚假呢?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其称这是公诉机关的事。联系公诉机关,其其称现在是法院审判阶段,听法院的。你说怎么办?当然出现这种情况,根在于对证明标准的理解不同上。

大翻转之煮熟的鸭子要飞

两周后果然收到法院再次质证的通知,但不是关于来源的问题的,法院工作人员称公诉人调取了侦查机关新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证据。接通知后,我们还特意与委托人沟通、确认,按照他的说法,他是自动投案无疑。结合案情及《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一书观点,我们认为在立案前且没有客观证据情况下,第二被告人仍然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主动性,属于自动投案。

万万没想到的是,再次质证时发现新的《抓获经过》把三名被告人又都写成了被传唤到案。三名被告人分别把当时到案情况详细说了一遍,本来为第二被告人准备的质证意见成了为自己委托人质证的意见,可笑可笑。之后公诉人(此公诉人不是具体承办公诉人)表示不认可我们的委托人第一被告人为自首,第二、三被告人是否自首由法庭认定,但是不修改量刑建议。庭后,我们与法官沟通对被告人自动投案的认识,法官说得和公诉人商量。这句话没毛病,但是合适与否有待讨论,重点是不是应该在研究法律规定和案卷呢?

绝地反击之当头棒喝

出了法庭,我们就向委托人核实情况,委托人当时义愤填膺,再次表示其自动投案情况属实,当时有证人在场。然后一方面他负责实事求是地取证,同时我们写恢复法庭调查、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人民警察出庭的申请。虽然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但通过法官的言语可以看出公诉人意见的重要性。庭后我们马上联系承办公诉人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等到案时有多名其他证人在场。承办公诉人表示没想到事情这么复杂,他们一开始讯问时该三被告人均表示通知到案,遂认定自首,没想到开庭时出现第二被告人叙述的情况,遂让侦查机关出具新的说明。更没想到出具新的说明又出现新的问题。他还不错,他表示会再次与公安机关核实,与法院沟通。当时笔者认为他只是在说好听的。现在看笔者是小人之心了。

再次开庭质证后第三天一切准备妥当,下午五点多,我们打法官电话询问什么时间把证据材料、申请文书送过去。没想到,法官言语中传达出可能会按照量刑建议判决的意思,同时透着不耐烦、嫌麻烦。我们妄测其不想让送材料过去。作为辩护人,我们很不甘心,但还得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我们把意思传达给委托人,讲明利害关系,委托人有点犹豫,意思是按照量刑建议判就行了,怕提出材料、申请由缓刑变实刑等。这些都可以理解,这是人之常情,如同《八佰》剧情。之后多次与之商量,委托人仍然是此意思。

柳暗花明之东方不亮,西方亮

事情到了这个时候,作为辩护人感觉很无奈,又不能不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觉得这样实在不讲法治。辩护人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再次联系承办公诉人,承办公诉人竟然说确实又联系了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又出具了说明,情况跟被告人说的一样,三名被告人都属于自动投案。当时我们觉得努力有了希望,连忙致谢。马上告知了委托人让他保存好相关证言,再次开庭时一并提交,委托人表示感谢。紧接着我们向法官核实,法官说确实是这么回事,他会确定时间再次质证并可能当庭宣判。笔者心里说话真是欺人太甚,还好有个比较好的结果。

知行合一

这就是实践,以前说“文学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现在笔者认为没什么高于生活。面对纷繁复杂、波谲云诡的实践,怎么办?“他自狠来他自恶,我自一口真气足”,“良知乃吾师”,知行合一也。

知法并依法提出意见。“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打铁需要自身硬”,我们要知道我们的职责、权利、庭审等的法律规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向法院提意见是我们权利。知法虽是二字而已,但背后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以及各种各样的解释、规范性文件,是大量的时间、心血。有此才有底气,才能依法办案。本案中,翻转后向法院提恢复法庭调查、申请证人出庭等意见,就是向其依法提出意见、施加压力。即便在委托人放弃、承办公诉人没有再次调取证据的情况下,这种压力也已经传导过去,法官不可能过分调整量刑建议。

阅卷、知卷并依卷提出意见,法卷结合。我们所有的除了之前已经掌握的法律外,就是案卷、就是案情,我们没有权力。及时阅卷、制作阅卷笔录、阅卷中法律分析、法律分析中再阅卷,这样我们的法律意见就是有血有肉丰满的意见。本案中,在再次开庭时认定为传唤情况下,根据到案时处于立案前的初查阶段且没有充足证据的案卷情况,依然可以适用《最高法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的“一般排查性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即法卷结合。

灵活。虽然案件是在法院阶段但是公诉人意见很重要,仍然可以继续沟通。不要被法律规定困住,“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没有规定在审理阶段可以与公诉人口头沟通、书面沟通,但是我们照样可以沟通,他们不跟我们沟通,我们也要主动与之沟通。公诉人提出新证据,法院就开庭质证,我们提不一定开庭质证,所以撰写恢复法庭调查申请也是必要的。这是法律实践的实际。民事案件可能要取得法官的认同就可以,但是刑事案件我们不仅仅要法官认可,还得公诉人认可,有时候公诉人认可比法官认可管用,有些时候还得让侦查人员认可。

尊重委托人,但不能指望委托人,往好处办就行。委托人有顾虑,属于正常现场,但是必须跟他们说明利害关系。不是简单地他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在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适当引导、说出自己观点并努力取得一致。本案中,委托人拿不定注意,甚至表示放弃,但是我们不能轻易放弃,我们还得思考,承办公诉人就是一个争取来的突破口。

反思、沉淀。通过本案笔者想在以后办理案件中,笔者会告诉委托人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一定说出来、一定让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写在笔录里,避免出现其他麻烦。

宽恕。面对这样的现实,生气否?抱怨否?伤心否?可气、可怨、可伤。但是一点点、一小会儿就好了。宽恕他们,心平气和地去应对,是更好的选择,否则气大伤身。

经历喜悦,经历悲伤,升华一下就是“平淡”“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行之力则知愈深,知之深则行愈达。”“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功夫,本不可离。”知行合一,可能就是致良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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