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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律师经典案例集

2018-10-16 23:32:27 赵伟主编

卢云 律师
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28日,中共党员,二级律师。

现担任
内蒙古草原英才工程法治人才;

乌兰察布市法学会常务理事;

乌兰察布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主要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代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

主要业绩

在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之前,卢云律师经历过多种职业、多种工作岗位的历练,曾任某国有中型企业厂党委委员、第一副厂长,自1998年1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以律师事业为自己毕生的事业和终身的追求,把自己的全部身心都奉献给了自己寄予深情的事业,一直在圆着在为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历史进程中,同步实现中国律师有尊严的执业和团队成员自身幸福美好人生的律师梦。

2001年4月创办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一直在为本地区开拓律师事业的绿洲不懈奋斗,建立了一个具有高度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律师执业团队。在卢云律师的带领下,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队伍不断壮大,事业蓬勃发展,业务规模和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始终保持着乌兰察布市律师事务所的最大规模和不断壮大的势头。

卢云同志致力于建立学习型团队,身先垂范、辛勤耕耘,奋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崇高职责和社会使命。带领全所律师依靠顽强拼搏的执业精神、不断提升的业务水准和刚正不阿的人格品质,赢得了委托人的深深信任,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声誉,扎扎实实的创建着乌兰察布市的法律服务品牌。

作为执业律师,卢云同志除具有深厚广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律师执业技能之外,在很多学科领域里都有比较扎实的学业基础。这使得他在律师执业活动中能够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角度,对案件的突破点有更敏锐的洞察。执业多年来,经历了无数个千奇百怪的案件,接手了一件又一件棘手的案件,总能找着恰当的案件突破口,无数次的征战为自己积累了较为丰厚的业绩。卢云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执著的追求业务的精深和工作的完善。无论是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还是在刑事辩护领域,抑或是在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中,都屡建奇功。
近两年来,卢云律师尝试将刑事辩护的职能提前到批捕阶段,已经有过两次成功的案例。

在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中对个别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卢云 于春红 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9日22时10分许,在原集宁区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窃取监区大门钥匙,从监区外对大门进行反锁,从而脱逃。脱逃过程是看守所的带班领导甲某因有朋友邀请外出聚餐,将按规定应由自己保管的监区钥匙交给管教干警丁某,托付其在下班时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带回监区。丁某遵照托付按时将在外出工的留所服刑人员关回监区。管教员实行24小时轮班制,因连续值班感到无聊,便和一名在休假中的民警与两名在监区内可以自由活动的留所服刑人员一起在内值班室里屋的监控室打扑克。同时值班的有看守员乙某、丙某。晚21时许,甲某回到看守所打电话要进监区,看守员丙某从管教员丁某手中取走监区大门钥匙给甲某开门。甲某进入监区后与丁某等一起打扑克,监区钥匙究竟是已经交还甲某,还是仍在丙某手中,两人在事后各执一词,无法查证。
晚22时许,在押的未决犯×××在监室里通过对讲门铃与看守员乙某通话,请求出监室喝水、看电视。乙某准许并指使一名留所服刑人员打开监室门锁将未决犯×××放出监室。×××在进入内值班室喝水和看电视后,发现监区大门的钥匙搁置在值班室的办公桌上,趁值班看守员丙x、乙x不备,偷偷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打开监区大门,从外反锁,越过外围墙脱逃。几分钟后值班看守员丙某发现不见×××的踪影,即向带班领导甲某汇报,于是所有值班干警紧急行动在监区内外搜寻×××,但×××已经脱逃。十多天后看守员丙某的儿子发现了×××的行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看守所的所有值班干警均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多因一果,致使在押的未决犯脱逃。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指令下属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两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被告人丁某的委托,先后担任其一审、二审、重审(一审程序)、再次二审和再审的辩护人。我们多次会见丁某及其亲属,认真听取其陈述,认真阅读、研究和分析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熟悉看守所工作的有关非涉案干警,调取了看守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在押未决犯从看守所得以脱逃的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审慎的得出了对被告人丁某应作无罪辩护的结论。在一审中,我们提出了如下主要辩护观点: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一概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致使在押被告人脱逃,所表述的事实含糊不清,概念过于空泛,缺少具体、明确、具有的说服力的事实根据,特别是对被告人丁某的指控,显得特别牵强附会;2、从在押人员×××脱逃的具体原因来看,没有丁某的过错作用在其中,丁某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3、“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过失犯罪,可能存在共同的过失犯罪,但不存在共同犯罪,其司法认定必须体现分别定罪的原则,而绝不能按照指控共同犯罪的思路,给所有涉案人员一律定罪。丁某在监所内打扑克虽然有过错,但这一过错与在押未决犯×××的脱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丁某无罪。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

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决丁某无罪,检察机关再次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依审判监督程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慎重的开庭审理,最终依然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此案从2007年12月介入此案,至2011年5月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宣告丁某无罪的再审判决,历时3年之久,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辩护职责,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中都对事实、证据进行重新疏理,并对辩护意见的切入点作出新的选择,每一个程序都提交全新的辩护词。最终宣告辩护成功。

心得与体会

本案虽然是一次成功的辩护,但是我们在承办本案的过程中倍感艰辛。我们的体会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有法律至上的崇高信仰,要有一种敢于坚持真理的浩然正气和忠于律师使命的坚忍不拔的精神。在刑事辩护领域最难的就是有一种坚守的精神。

××公司涉嫌销售伪劣种子辩护案

卢 云  额尔敦图 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的司法认定 侦查阶段 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公司系从事马铃薯原原种、原种培育、种薯种植与推广的专业企业,依法取得了主要农作物生产和农作物种子经营双重的行政许可,广泛参与马铃薯种植技术的国际交流,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农业部马铃薯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特聘专家,为中国的马铃薯事业做出过突出的贡献。2011年年春季,我市部分种植大户从××公司购置了数个品种的马铃薯种薯,当年秋季欠收。于是一部分种植户执着的认为是种薯存在问题,四处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销售的是伪劣种子。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依赖专门机构的判断。于是委托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律师所完成的工作  本所最初以非诉案件受理委托,代理××公司以协调处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但由于多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此案,拟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案进行刑事调查。于是本所转为接受××公司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人不受无辜刑事责任追究。这也是执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抑或侦查侦查准备阶段履行刑事辩护职能的一种新尝试。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花费大量时间对马铃薯种薯培育、质量标准、影响马铃薯生长的因素等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对委托方的研发、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条件进行了必要的考察,得出了投诉人所种植的种薯出现减产,原因不在种薯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生产、经营伪劣种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得出了本案纠纷纯属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结论。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不断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多次为委托人代书法律文书并适时提供律师意见。在鉴定结论对委托人明显不利的形势下,我们沉着应对,围绕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有力的质疑意见,协助委托人及时启动了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和对鉴定机构的投诉程序,得到了河北省司法厅的支持,作出了对原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的否定性结论,从根本上推倒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依据。

案件处理结果  鉴于没有证据表明理由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事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以乌公治撤通字(2013)1号《撤销案件通知书》决定撤销案件。本所律师成功的在侦查阶段阻止了对委托人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依法维护了社会正义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本所律师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能提前到侦查阶段的一次尝试,也是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的一个成功的案例。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一直持理性和慎重的态度。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处理,也是难能可贵的。

××机电维修公司与××集团公司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案

卢 云  高小娟   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  商事诉讼一审代理  获得全胜

案情简介 

多年以来,××机电维修公司一直为××集团公司提供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服务,在以前年度,尽管工程款给付也存在迟延,但在施工结束后尚能逐步给付。2008年1月和4月,××机电维修公司再次与××集团公司签订两份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机电维修公司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任务。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改施工内容、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给付方式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在××集团公司预付工程款20万元之后,××机电维修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机电维修公司先后出据了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收据100万元交付××集团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集团公司以资金紧张、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等为由一直未给付工程进度款。相关工程于2008年6月2日进行竣工验收证明合格,但××集团公司始终未清偿债务。××机电维修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清偿工程款1,566,878.4元,并承担五年的债务利息592,280元,合计给付2,159,158.4元。

焦点、思路与代理意见要点

被告方辩称,合同内工程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完成的,而不是原告独立完成的;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由此,下述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焦点:(1)两个技改施工合同的标的工程究竟是由承包方琉联公司完成的,还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完成的。(2)发包方已给付的工程款究竟是100万元,还是20万元。(3)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是否存在承包方额外承担劳务而应当增加的费用。(4)发包方是否存在逾期给付行为,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应当如何结算。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被告方自行编制书证,并串通原告方原下属工作人员出庭提供虚假证言,“证明”合同内工程“是双方共同完成的”;二是承包方出具了收据100万元,但却没有收到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方恶意抗辩,使得本案诉讼异常艰难。

本案在由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乌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内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似乎形势对本方并不有利。尽管在原审中代理律师的工作已经很扎实,但在恢复一审程序后,本所承办律师没有满足于在原审工作的基础上固步自封,简单的重复原审的诉讼思路,而是重新审定诉讼请求,重新系统梳理证据,对原审代理意见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针对对方的抗辩观点和提出的反证,进行更为深入的辨析,提出了更为缜密、犀利和直接的批驳意见。重新撰写代理词达两万多字,对己方诉讼主张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对被告方提出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使自己一方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法庭的采纳,本案代理取得了全面胜利。

裁判结果与体会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集团公司支付原告××机电维修公司工程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共计2,039,939元 。本方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支持。由于我们代理本案思路正确,工作细致,付出了浩繁的劳动,尽管本案一波三折,诉讼过程异常艰辛,但最终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代理效果。本案裁判也体现了审判人员驾驭复杂案件的功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透过现象探究本质,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价值追求,体现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司法理念。

周W故意杀人案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

卢 云 张海东  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W气量狭小,因找工作未能如意,无端猜测周勇从中作梗,深夜持刀闯入被害人周Y的住宅,乘其不备,在周Y头部连砍两刀,将周Y残忍的杀害。作案后畏罪潜逃,在作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编造从轻情节,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且抹黑被害人,试图减轻罪责。公安机关将案件性质认定为故意伤害,并认定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近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认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希望律师伸张正义,要求严惩罪犯。

案件关键、代理思路与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1)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2)被害人头部的两处伤口全部是砍创伤,还是其中的一处属于手术伤。(3)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情节能否成立,从而是否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受理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及早复印了侦查案卷材料,掌握了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得出了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的结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我们先后向两级检察院分别递交了律师意见书,争取了检察机关对代理律师关于案件性质意见的支持,在提起公诉时,本案定性由故意伤害罪改变为故意杀人罪。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参照案例和相关材料,从对公安机关尸检报告的仔细分析中得出了被告人在被害人头部砍得是两刀而不是一刀的结论。结合在案物证,揭露了被告人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径。从而坚定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力的挫败了被告人试图减轻处罚的企图,维护了社会正义。
 裁判结果与体会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乌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W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等49,973.28元。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往往是十分棘手的。虽然本案的判决还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本所律师在为被害人近亲属代理诉讼的过程中披荆斩棘,勇于坚持真理,忠于事实真相,据理力争,挫败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希望获得畸轻判决的企图,彰显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