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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后评价不是环评,也不能替代环评

2022-05-24 18:29:46 绳欣辉律师 进入主页

年初在一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为了说明其是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向法庭提交了《XX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声称公司建设项目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项目,没有环评,更没有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就是环评,其“循环利用”的就是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的环保措施。针对被告的抗辩,笔者作为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当庭进行了驳斥。 

关于环评与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否等同或者是否可以替代,法律及其相关规定早已进行了规范,根本不是问题。

环境影响后评价肯定不是环评,更不能替代环评。


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环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随后,其他环保单行法也纷纷引入了环评制度。2002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再一次修改)出台,进一步奠定了环评作为环境保护一项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我国先后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本是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等相关规范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原环境保护部在2015年12月1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确立的,是对环评执行情况的客观评价及补救,是对环评制度的检验与完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但能容易辨别,不可能混同。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什么是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而环境影响后评价指的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和制度。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区分出两者的不同,两者明显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第一,目的不同。环评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判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在于对已经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作出客观评价,找出不足并进行改进,是对环评及批复所要求同时建设的环保设施实际运行后的效果评判和校正。 

第二,实施的阶段不同。环评具有前瞻性,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是在建设项目建设前进行的工作;环境影响后评价具有滞后性,是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的实际影响阶段,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 

第三,涉及的内容不同。环评是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性进行评价。环评有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的环评,应避免与规划的环评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的,不进行规划的环评。已经进行了环评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评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评审查意见进行简化处理。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后的环境影响效果等进行的综合评价,侧重的是对环保设施的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以及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如此明确规定,如此明显的区别,被告视而不见,以“环境影响后评价”就是“环评”的说辞,只是为规避环评及批复中应承担的环保责任故意混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