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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020-08-03 11:45:14 赵曾海律师 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 进入主页

今年是新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3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已从“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市场。尤其在今年,资本市场中更是新闻频出……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明确要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种种迹象表现,说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已高度重视。

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从法治层面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予以回应。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司法解释可谓“亮点颇多”,本文对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探讨。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

司法解释规定,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这些专业化的机构来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必定是有专业性的,更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资本市场上,往往奉“股权为王”,奉行“资本多数决”。在投资者利益受损时,中小投资者利益往往得不到维护。司法解释明确在代表人的推选上实行一人一票,同时也从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角度构建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这样,在不使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时,中小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小投资者往往抗风险能力较低,维权成本也是自身考虑的重要因素。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这样的规定对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权意愿应当是很有作用的。

证券市场投资者分布范围广,涉及面大,若当事人到现场应诉势必会增加诉累,人民法院诉讼效率也得不到提高。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随着我国网络普及,这样的制度设计会让中小投资者维权更加便捷,是利于纠纷化解的。

总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现了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宗旨,体现了法院工作人民性特征。但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键,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作为新生事物还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和配套的,尤其是涉及到的各方主体如何参诉应诉等是需要考虑的。

在此,我建议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作用。首先,律师行业具有专业优势,律师尤其是资本市场方面律师,既了解资本市场运作规则,又熟悉人民法院业务流程,更在法律实践中了解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难点”和“痛点”,具有专业性。其次、律师通过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方式参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具有正当性。再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多元化纠纷化解的一种方式,律师行业扎根基层群众,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其中,对化解人数较多的中小投资者证券群体纠纷,具有有益性。

对于律师行业如何参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第一,通过委托代理等参与诉讼,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让律师参与到证监会系统的相关工作中,为代表诉讼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释沟通协调、解释说明等工作。第三,律师通过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发现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中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使这项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