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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民营企业推行刑事合规的难点及破解路径

2021-08-02 09:32:26 杨矿生律师团队 杨矿生刑辩 进入主页

7月10日下午,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此次论坛由“刑辩十人论坛”与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

此次论坛,围绕“律师参与企业合规”这一主题,深入研讨了“律师参与刑事合规的制度架构”“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合规的难点、风险点”“律师拓展刑事合规业务的相关问题辨析”等议题。

除“刑辩十人”悉数出席外,论坛还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赵天红教授、清华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黎宏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赵军教授担任点评嘉宾。

以下是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检察机关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企业合规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我们注意到,国有企业比较重视合规问题,很多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已经开始邀请律师开展合规培训,有的已着手制定合规计划。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部分涉刑民营企业不得不重视刑事合规问题,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对合规工作的反响并不强烈,或者说没有见到什么动作,这就说明合规工作在民营企业里推行不畅。

因此,我们目前不仅要考虑怎样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企业合规管理,更要考虑为什么民营企业家对于开展刑事合规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根源在哪里,如何破解这些难题。

一 民营企业难以顺利推行合规工作的症结

根据我们的观察和分析,民营企业合规工作难以顺利推行,主要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

1、从内因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于开展刑事合规的内在动力不足,缺乏主体意识

民营企业普遍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根本没有意识到合规工作对他们有什么实际用处,也没有意识到不做这项工作对他们有什么坏处,对合规工作缺乏内在动力和主观需求。

民营企业的这种心态,是因为民营企业家身上的一些陈旧落后的思维意识所导致的。

很多民营企业家缺少规则意识。只要自己认为有理,有钱可赚,就认为这件事情可以做,根本没有考虑是否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

他们经常把风险狭隘地理解成亏损。根本没有意识到犯罪是民营企业最大的风险,没有意识到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会面临刑事风险。

普遍抱着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看到别的企业在干某件事,就认为他照样也可以这样干,也不会出现问题。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对风险防范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没有看到风险的到来,就不认为有风险的存在,总是认为刑事风险离自己还很遥远。

只有在感受到风险要来的时候或者出事以后才会想到去防范风险,不愿意在没有迹象的情况下主动开展预防工作,没有养成防患于未然的合规意识,而是习惯了花钱买教训,交学费,吃一堑长一智的经验模式。而且,商人的节约意识,让他们很容易养成不出事不找律师的思维。

推行企业合规,需要聘请法律人才,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而这种风险的现实危险性一时又很难被察觉。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家就只看到了合规成本的支出,没有看到不合规存在的财务风险,没有看到合规能够避免的损失。

他们当然就不愿意主动推行合规管理体系,不愿意花钱请法律人士做风险防范工作,更不愿意请刑事律师来进行刑事风险防范把关,在他们的财务预算中,没有刑事风险防控的这笔成本。

很多民营企业正是为了节省这笔成本,而在后来为此付出了更大的成本,甚至付出了以自由为代价的成本。

2、从外因看,外在推动力不够,缺乏强制性手段

国有企业有上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统一指挥其下属的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一声令下,企业就必须作为任务完成。因此,国有企业推行合规管理比较容易。

而民营企业没有上级,没有上级强制要求他们推行企业合规,即使有些企业有行业监管部门,有行业协会,这些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没有足够的强制力要求企业建立合规制度。

民营企业是否推行合规管理,完全由企业股东或企业老板自己说了算,缺乏外在的强制性的推动力量,这也是企业合规工作难以开展的外在原因。

民营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内在动力不足,也缺乏外在的强制力进行推动,这两者就是民营企业难以推动合规工作的问题所在,根源所在。

二 、破解民营企业推行合规难的工作目标

解决民营企业推行合规难,我认为必须下功夫,实现三个层面的工作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要让企业家听得见

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很难发现刑事风险的存在,所以我们要思考的问题,要做的工作,首要就是要考虑怎么才能够让企业家听见外界的声音。

第二个目标是:要让企业家听进去

也就是要考虑怎么让民营企业家把我们的意见听到心里去,重视起来。

很多企业家似乎认为企业的刑事风险与自己无关,离自己还很遥远。因此我们一定要扭转企业家的这些错误认识,让他们清楚民营企业最容易面临刑事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本人来说是一种毁灭式的风险,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和赌博心理,要把这个道理讲透。

只有让他们认识到刑事风险存在的现实性,才能够认识到刑事合规的必要性,才能够将刑事合规工作重视起来。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够扎根到他们的内心深处,由不自觉的意识变为自觉的意识。

第三个目标是:要让企业家做起来

也就是要让企业家采纳我们的意见,要让他们舍得花这笔钱,在企业内推行合规管理。

三 、解决民营企业顺畅推行合规工作的基本途径

1、发动社会的宣传培训力量

依法治国是国策,普法宣传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以及各种协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社会各界进行普法宣传与培训的同时,应当加强对企业合规,特别是民营企业合规问题的宣传和培训,不仅要把它作为守法的内容来进行宣传培训,还要把它提高到社会治理的高度上来进行宣传。

我们相信,经过长期的宣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规意识必然会得到极大的提升,企业合规将会成为他们的普遍共识,成为他们的行为习惯。

2、完善法律服务进企业的内容和范围

有关政府部门把法律服务进企业,作为政府服务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

但是在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服务内容中,在合同管理上提供的服务较多,在企业合规这个层面提供的服务较少。

而且,法律服务进企业,进的更多是工业园、高科技产业园等企业扎堆的园区企业,而散落在园区以外的民营企业、本地土生土长的企业,很难得到这种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政策待遇。

所以这些企业离律师的法律服务就比较远,离所谓的刑事合规就更远。

因此,在未来的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政策中,就应当把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作为一项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必备的标配服务内容。

未来法律服务进企业,不仅要进到科技园、产业园等园区企业,还要进到在园区以外的企业,争取使企业的法律服务无死角。

3、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的倡导和规范引导作用

民营企业缺少上级单位组织对企业的号召力和强制力,对民营企业有一定约束力的是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工商联等组织。

这些行业自治自律组织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虽然较小,但对企业也能够起到一定的提倡号召、呼吁引导规范作用。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行业协会的指导,以行业协会为抓手,促使行业协会加强工作力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就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6月3日,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有全国工商联组织参与联合发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借这个东风,让企业协会、商会和工商联组织行动起来,发挥他们对民营企业合规工作的推进作用。

4、进一步发挥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的督促作用

很多民营企业从事的业务,会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比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有关行业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机构,会对涉及金融保险、证券上市等的行业及其业务进行监管;

国家的安全生产部门、国家的质量监督部门、国家的医药卫生监管部门等等。

应当说,我国的监管机构还是很多的,受到监管的行业和企业还是很广泛的,监管部门的权力非常大,监管的标准非常严格。

如果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了合规的监管要求,其约束力和强制力还是比较大的,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发挥作用。

这些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虽然不是以合规文件的名义发布的,但是其中很多重要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企业的合规要求,这些文件的要求,就是企业制定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因此,怎样更好地发挥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的监督和推进作用,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个途径。

我认为,监管部门在这些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一是可以在这些相关的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提出刑事合规的警示和要求。

二是可以要求律师在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时,将合规审查、对企业刑事风险的评估与控制等作为必备的内容,让刑事合规成为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

5、进一步发挥司法力量的作用

司法力量最具有强制性,司法力量介入到企业的刑事合规工作中,所能起到的推进作用是强大的。

最高检现在推动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就是司法力量介入的一种创新举措,对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工作所起到的作用是无可估量的,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虽然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涉及的仅是涉刑企业,但是它的示范效应将会延伸到有潜在刑事风险的企业,也会延伸到所有的民营企业,这个影响力不仅是现实的,而且也是长远的,将会倒逼其他企业重视和推行合规管理。

而且,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不仅能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的作用,对其他机关组织机构也能起到极好的示范、号召和引领作用,能在更广的层面聚合力量,发挥合力。

今年6月3日刚刚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最高检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的。

这就说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最高检的倡议下,得到了众多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响应,是多个中央机关部门在共同推进。

因此,我认为,在推动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对此,我提出三个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宣传和扩大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特别是宣传和扩大试点工作对基层有关单位、协会的引领作用。

第二,律师要积极参与到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中来,发挥律师应有的专业作用。

一方面,刑事律师作为涉案企业或者涉案企业家的辩护人,应当积极审查案件,提出申请,将该案件纳入企业合规试点的范畴;另一方面,刑事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要参与到第三方评估机制中,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完善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

我认为检察机关应一手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一手抓检察建议。

长期的实践证明,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方式。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实际上也是在总结检察建议的经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系统的、更规范化的、更高层次的工作方式。

但是由于改革试点工作受到范围的局限,并不能完全替代检察建议这种工作方式。检察建议对于企业合规工作有极其特殊的价值,应当坚持下去,当然应当赋予其新的内容,使其展现出新的活力。

对于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涉刑企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都应当向企业指出来,并要求这些企业开展合规审查。要求涉刑企业推行合规管理的内容,可以作为检察建议新增的必备内容。

6、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主力军作用

律师应当是企业合规的主力军。

除了专职的法律顾问和专职的合规人员以外,律师是现在最有条件能够全面进入民营企业的专业法律人才,民事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除了代理诉讼工作之外,其他工作可以说都属于企业合规的业务范畴。

只是他们的工作,可能只涉及合规业务的某些环节或某些方面,工作内容是碎片化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现在应当对这支合规的力量进行整合和提升,使律师的工作与其他合规人员的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由他们来对企业的股东和管理者进行合规培训,制定合规管理制度,从而带动企业合规工作的全面开展。

其中要特别注意发挥刑事律师的作用,他们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是不可替代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其他的文章中会做专门的论述。


《与会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