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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征收补偿利益共有纠纷助人者合法权益,避免抱薪者冻毙于风雪

2021-06-11 19:57:55 马永健律师 进入主页

原告金晓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金卫卫系父女关系。被告金友善和蒋诚信系母子关系,蒋诚信和郑和谐系夫妻关系。金晓卫系金友善的侄子。案外人金大卫系金晓卫的父亲,系金友善的哥哥。

某公房原承租人为金友善的婆婆,金友善的婆婆去世之后,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金友善的丈夫。金友善的丈夫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金友善。现在该公房内有两本户口簿,其中一本在册户籍人员为金友善、金晓卫、金卫卫。另一本户口簿上在册户籍为蒋诚信、郑和谐。

因金晓卫的父亲金大卫为知青,户口于1964年从上海市柳林路迁至外地,故金晓卫的户籍因知青子女政策可以回沪,本应迁到柳林路,因柳林路的亲戚不能做监护人,而无监护人就无法落户。金友善为了帮助自己哥哥金大卫的儿子金晓卫,故将侄子将户口从外地迁回上海,金友善就担任了金晓卫的监护人,1994年金晓卫的户籍从外地迁至系争房屋,后于1996年迁至外地某学校的集体户口,又于2000年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内。

2019年,金友善签署了该公房的征收协议。金晓卫认为其和其儿子金卫卫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他们也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故向法院提起了共有纠纷诉讼。金友善、蒋诚信、郑和谐故就此纠纷委托马律师予以处理。

马律师首先查看了相关资料,分析了相关案件情况,指出系争房屋一直由金友善、蒋诚信、郑和谐居住,金晓卫及金卫卫的户籍迁入后,除了亲戚来往,金晓卫及金卫卫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金晓卫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系金友善作为金晓卫的姑姑,帮助自己的侄子回沪读书,属于帮助性质的行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故金晓卫及金卫卫并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金晓卫及金卫卫对于系争房屋也没有任何的贡献,不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该意见得到了本案一审法院的认可。

一审法院还指出,金晓卫按照知青子女政策迁回户籍并不是必然要迁入系争房屋,金友善作为金晓卫的旁系亲属并无接受金晓卫户籍迁入的义务,因此金晓卫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属于金友善对其的帮助。“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亲近和睦,其表现形式之一为帮助他人。但受帮助人不应基于接受了帮助,为了一己私利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去损害提供帮助人的利益,否则将造成无人再愿意向他人提供帮助的社会窘境,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本案金晓卫和金卫卫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在本案中,马律师经过案件梳理,证据收集与整理,庭上充分的论证与说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也使当事人得到了最大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