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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下调引发的思考

2021-09-18 07:10:18 徐建律师 进入主页

《法制日报》2007年2月2日刊登了《诉讼费下调法院要闯四道关》的报道。反映了部分法官对国务院颁布4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和担忧。如:“啊!诉讼费没有提高怎么还下调,以后法院日子不会好过!”“不少基层法院连‘保运转’恐怕都会相当困难。”“办公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就难以确保司法公正。”“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不能不说是对滥用诉权者的一个‘大好’消息,该规定给一些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更多空间。”“诉讼费下调引起的‘诉讼爆炸’将可能影响司法工作和效率。”“诉讼费下调一旦造成法院工作量加大,经费保障不到位、法官待遇降低,法院的人才保障会更加困难。”以上意见和担忧就中国国情而言不无道理,但从法官的神圣地位及职业道德来看,似有不妥且发人深思。

其一,法官是执法者,有对立法者颁布的法律无条件执行的义务,而无对现行法律进行公开质疑的权利。特别是国家针对法院颁布的收费标准,法官更应模范遵守;即使有意见,也应在法律颁布前通过内部渠道向立法者反映,不应在媒体上发表不同的言论,这样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形象,也易于在社会上造成混乱。

我曾在香港做过律师,香港的法官为了维护其社会矛盾最终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和超然权威,一不准参加任何政党,二不准公开发表任何言论,三不准与未参加庭审的法官及他人研究案件,四不准在法官俱乐部以外的地方进行社交。相比之下,中国内地的法官自由度是否多了些?是不是应该规范一下。

其二,法官是掌握生杀予夺权利之人,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国家应该优先保障法官的待遇和法院的经费,这是法制国家的常识,也是纳税人愿意支付、人大应该通过的拨款。如果让法院通过收诉讼费自收自支,法院岂不成了公司,法官岂不成了商人,这不是逼良为娼、自造腐败、自毁防线吗?前不久,新疆某法院因单位受贿罪被起诉,难道不该让国人惊醒吗?从香港经验看,一九七四年港督为反腐采取高薪养廉,将有限的资源配给纪律部队,仅工资就提高四倍,由此掀起了全社会的廉政风暴,此经验应予借鉴。除此外,还应割断法院与社会人、财、物的联系,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法院的人事、财政、装备,恢复司法行政机关一九八四年之前的职能,这是消除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也使司法行政机关名副其实。

其三,诉讼费用的降低是符合司法为民、和谐社会理念的,也是当今世界法制国家“使穷人能打得起官司”的司法价值观的体现,如法国法院免收诉讼费,香港法院每宗案件仅收1000港币,美国法院每宗案件仅收100美元,我国古代击鼓升堂,县官是不收费的,而我国法院现行按财产标的高额收费在全世界已屈指可数,因而诉讼费下调是必然趋势。当然,诉讼费下调可能会带来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增加,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提高诉讼费,而是应该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以此弥补胜诉方的损失,增加败诉方的违约成本,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广为采用,香港采用这一制度,其案件二审上诉率不到20%,三审上诉率不到10%,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的仲裁委员会都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效果很好,为什么担心诉讼爆炸的法院却不愿实行这一制度呢?  

综上所思,结论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吸取人类司法审判之精华为我所用是改革之捷径。

          

作者: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徐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