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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种子辩护案

2019-10-28 17:49:19 卢云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系从事马铃薯原原种、原种培育、种薯种植与推广的专业企业,依法取得了主要农作物生产和 农作物种子经营双重的行政许可,广泛参与马铃薯种植技术的国际交流,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企业法 定代表人系农业部马铃薯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特聘专家,为中国的马铃薯事业做 出过突出的贡献。2011 年年春季,我市部分种植大户从某某公司购置了数个品种 的马铃薯种薯,当年秋季歉收。于是一部 分种植户执着地认为是种薯存在问题, 四处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某公 司销售的是伪劣种子。公安机关认为需 要依赖专门机构的判断。于是委托河北 农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律师所完成的工作

本所最初以非诉案件受理委托,代 理某某公司以协调处理的方式解决本案 纠纷。但由于多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此案,拟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案进行刑事调查。于是本所转为接受某某公司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介 入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这也是执业律师 在刑事侦查阶段抑或侦查准备阶段履行刑事辩护职能的一种新尝试。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花费大量时间对马铃薯种薯培育、质量标准、影响马铃薯生长的因素等相关知识 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对委托方的研发、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条件进行了必要的考察,得出了投诉人所种植 的种薯出现减产,原因不在种薯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生产、经营伪劣种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 分析与研究,得出了本案纠纷纯属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结论。我们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不断与 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多次为委托人代书法律文书并适时提供律师意见。在鉴定结论对委托人明显不利的形 势下,我们沉着应对,围绕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 可靠性,提出了有力的质疑意见,协助委托人及时启动了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和对鉴定机构的投诉程序,得 到了河北省司法厅的支持,作出了对原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的否定性结论,从根本上推倒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依据。

案件处理结果

鉴于没有证据表明某某公司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事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以乌公治撤通字 (2013)1 号《撤销案件通知书》决定撤销案件。本所律师成功地在侦查阶段阻止了对委托人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依法维护了社会正义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本所律师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履行律师的辩护 职能提前到侦查阶段的一次尝试,也是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的一个成功的案例。公安机关在办理此 案过程中,一直持理性和慎重的态度。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处理,也是难能可贵的。